我國在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大力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勢在必行,而政府信用則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加強政府信用建設特別是加強地方政府信用建設是構建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當務之急。
一、地方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現
據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每年訂立的合同約40億份,合同標的超過140億元,但平均合同履約率只有50%左右。另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每年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商品貨值金額超過2000億元,三角債金額超過6000億元。筆者在深入分析這許許多多的失信現象時,卻越來越多地發現存在于工廠、商店、乃至個人中的信用缺失問題都與政府的信用缺失有著揮之不去的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中存在著比較突出的信用缺失現象,主要表現為:
誠信意識淡薄。人民政府誠實守信,既是一種負責的施政理念,更是各級政府的為政之道,執政之基。有的地方政府誠信意識淡薄,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如今,統計數字仍然是政績考核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利益驅動,有些數字存在大量水分,誠信缺失。
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許多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不顧客觀條件,憑空許諾,結果使種種承諾難以兌現。一些黨政干部為了追求任職內的政績,急功近利,追求立竿見影的項目。還有一個普遍性問題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變動頻繁,新官不理舊事,一屆政府一朝政策。
利益驅動,地方保護主義泛濫。國家財政分灶吃飯,使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禁止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保護本地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有些領導人認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不能真抓實干,否則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更有甚之,有些地方干部竟為本地企業的制假販假行為充當保護傘。
二、地方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
政府的信用責任與政府的實際信用能力不匹配
多年來,我們的政府模式基本上延續了“全能政府”的傳統政府模式,政府幾乎獨自承擔了全社會的信用責任。巨大的信用責任同政府實際信用能力的沖突,不可避免地使得政府在維護信用方面陷入捉襟見肘的境地。盡管從理論上講,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職能范圍、政府權力邊界都已經有了原則性界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在一些地方,政府權力、政府職能及政府信用范圍仍可以無限擴張。現實中,政府的實際信用能力受政府實際擁有的物質資源、人力資源、信息資源、信用資源等限制,當政府無限制地擴張自己的職能,承擔了范圍過大的信用責任時,難以克服的信用能力限制必然導致政府陷入信用危機的困境。一方面,由于政府角色嚴重錯位,政府在行使那些本不應由其行使的職能方面表現出了驚人的低效率,無法真正踐諾其盲目許下的信用責任。另一方面,政府將有限的信用資源用于信用責任范圍之外的領域,反過來又造成政府責無旁貸的信用責任也難以切實履行,出現了惡性循環。過多的權力不僅使行政官員濫用權力成為可能,更重要的是,這意味著行政官員被賦予了他們不可能實現的責任,其結果必然是政府陷入信用危機。政府的職能范圍應當取決于市場和社會的需要,當然,政府本身的能力也是制約政府職能范圍的關鍵性因素。有限政府在處理自身與市場的關系時,必須遵守市場優先的原則,市場先于政府是有限政府的基礎,市場延伸到哪里,政府的范圍就應該收縮到哪里。
政治委托——代理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
在政治委托——代理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公眾對政府監督約束的困難以及政府本身的利益驅動的自利傾向就會表現為道德風險。只要政治代理人即政府是信息的優勢者,擁有一些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而政治代理人的本性中又包含有自私自利的成分,那么,政治代理人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優勢謀取私利。政府職員所從事的職業,既代表著公共利益,又代表著私人利益,存在著為獲取私人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可見,政治代理人的利益驅動為道德風險的現實化注入了恒久的動力。道德風險的存在及其現實化是政治代理人對委托利益的背棄,是對政府信用的侵蝕,必然會引發信任危機,導致政府信用問題。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是各級政府實現其行政意圖的重要途徑。轉型期地方政府信用缺失與地方政府規制無度,法無常規,導致公共政策發生信用危機有著直接的關聯。具體地講,地方政府規制無度及其導致的公共政策信用危機主要表現在:一是公共政策變動的過度頻繁,法無常規,使得公眾幾乎無法根據公共政策的規定對未來合理預期,公共政策難以得到公眾的認同;二是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隨意制定同上級政府的政策相抵觸的土政策,導致公眾因國家公共政策的相互矛盾而逐步失去對公共政策的信任;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同上級政府的博弈中,根據自身利益來決定對上級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的取舍態度,合意的執行,不合意的就拒絕執行,這同樣破壞了公眾對公共政策導向的合理預期。
機制缺失與績效陷阱
1.現行的公共管理體制未能從制度層面有效地落實政府對公眾的責任以及公眾對政府的監督制約能力,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失信行為難以得到及時、有效制止的重要原因。首先,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實施缺乏應有的透明度,使公眾對地方政府產生隔閡心理甚至對立情緒,這破壞了政府與公眾相互之間的信任與合作。其次,由于現行的公共管理體制缺乏健全有效的政府作用責任機制,使得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員的種種失信行為難以得到明確認定。最后,現行的行政監督體制所存在的種種局限,如監督主體與行政主體權力、地位的非對稱性,信用監督的法律依據不明確等,客觀上造成了行政主體的失信行為難以受到各種監督主體的有效制約。
2.現行官員選拔體制的弊端,也是導致政府信用缺失的又一個重要原因。首先,自上而下選拔委任官員的權力資源配置方式,客觀上形成了官員只需對上負責的局面。這種制度使得一些官員為取悅上級官員不惜欺上瞞下。其次,由于選拔委任制無法建立全面和客觀公正的官員業績考核體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只能以簡單的經濟增長數字作為官員業績考核的主要參數。這種激勵結構導致一些急于升遷的官員將政府的注意力和資源全部投注于對經濟績效的追求,而不是放在地方民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上。最后,在現行干部體制的約束下,一些地方為片面追求官員的年輕化,或出于調動官員積極性的目的,對官員職位進行過于頻繁的變動,并硬性規定官員職務晉升資格的年齡上限。這些制度化的約束條件,導致他們盲目追求公共政策和行政行為的短期效應,竭澤而漁并陷入欲罷不能的“績效困境”。
三、地方政府信用體系的構建
加強信用建設,規范信用秩序,已成為改革和發展的迫切要求,整頓和規范信用秩序,應該把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構建誠信政府放在首要位置。
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各級政府要全面履行職能,在繼續搞好經濟調控,加強市場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特別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種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要加快政企分開,進一步把不該由政府管的事交給企業、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變過去的全能政府為有限政府,政府對市場失靈的領域進行有限管理,從而使政府更容易信守諾言,取信于民。政府只有真正成為一個合格的裁判員,其信用度才能得到各個社會階層的認可。
樹立新型權力觀
建設行政道德,提高行政官員的道德素質,誠信意識。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新型的權力觀,政府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的一切權力必須服務于人民。法律是維護道德的底線,也是維護政府誠信的底線。長期以來,政府管理主要依靠政策而不是法律,使行政行為缺乏一致性、連貫性、穩定性,從而有很大的任意性,而依法行政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因此,政府的管理手段要從依靠政府轉向依靠法律,只有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政府,才能在民眾中樹立起威信。
建立政府信用評估制度
政府信用評估制度包括政府信用信息征集、政府信用信息管理、政府信用信息審查申請、政府信用評級、政府信用信息發布等制度,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要盡可能減少信息的非對稱態勢對政府信用建設造成的壁壘效應。在具體操作上,可采用上級政府的監察部門作為地方政府信用監管部門,結合政風行風建設,建立政府信用評估制度,推動地方政府的信用建設。
堅持政府科學民主決策
行政決策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定權力履行職能,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作出決定。因此,建立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機制至關重要。通過進一步完善聽證制度,公眾參與、社會公示、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決策透明度,促進政府決策與公民知情權的統一,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權威性和正確性。凡是政府在決定重大事項特別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問題,涉及社會突出、敏感問題時,都應當說明政府決策的道理;所有重大決策,都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由集體討論決定。
建立政府失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成本
政府失信的初始動機在于其失信的成本小于可預見的最終獲取的收益,因此,有效的政府失信懲罰機制的功能是,使失信者清楚地認識到,其付出的代價要大于他所得到的實際利益和好處。政府失信懲罰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司法、檢察、監察機關對政府失信行為人進行制裁,強化失信者對失信行為的后果記憶;政府信用評估機構收集司法、檢察、監察機關對政府失信行為的調查報告,并使之在社會傳播;司法、檢察獨立,司法、檢察機關保持與政府機關的距離。
建立對政府信用的輿論監督制度
輿論監督應包含兩個層面:保持對政府信用變化的敏感,適時提出批評和建議,積極配合政府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廣信用理念,NGO組織、高等院校和新聞媒體應主動付出努力。
